(2015)高新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晓兵、北京尧公天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跃林。被执行人吴晓兵,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北京尧公天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晓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晓兵、北京尧公天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由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应付给被执行人北京尧公天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货款616866.50元支付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