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孔祥久与被告杨春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久,杨春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孔祥久。被告杨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久与被告杨春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之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