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世明与李德全、祝顺清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明,李德金,祝顺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李世明,男,1970年6月出生。被告李德金,男,1974年4月出生。被告祝顺清,男,1978年5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明诉被告李德金、祝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明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史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