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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雄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罗香兰与李阳富离婚执行裁定书97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香兰,李阳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罗香兰,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李阳富,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罗香兰诉被告李阳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4)韶雄法全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李阳富应支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罗香兰。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本执行案已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韶雄法执字第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凤山审判员  黄承志审判员  邬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