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靳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性别:××,××族,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x小区。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靳某驾驶冀J×××××/冀J×××××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10国道北辛堡路段102KM+900M处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佟德利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佟德利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分析研究认定,靳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二款、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七条二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靳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靳某于案发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已另行处理,被告人靳某又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安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2015)怀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瑞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