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代理检察员张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自己的一辆车牌为粤L823**的厢式货车搭载“国庆”及其朋友(均身份不详)从广东河源走赣粤高速来到定南,准备盗窃摩托车。当天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从修建下高速行驶到火车站站前路时,“国庆”先让王某某停车,并与其朋友下车在附近的巷子转悠一会后又返回车上。随后,三人来到历市镇源江路305号路边,“国庆”及其朋友下车去偷摩托车,王某某则调转车头在路边等候、望风。不久,“国庆”及其朋友在305号后面一自建房的车库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车牌为赣BMK6**的“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之后,“国庆”的朋友又在源江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面的自建房车库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车牌为赣BML5**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王某某尾随“国庆”等人来到修建村一在建的加油站旁,“国庆”及其朋友将该2辆盗得的摩托车装上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后,两人又来到定南火车站家属区附近,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车牌为赣B9M0**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同时又在此处将被害人项某某的一辆车牌为赣BMC1**的“豪爵”牌摩托车盗走。接着,“国庆”及其朋友又将这2辆盗得的摩托车装进粤L823**轻型货车的车厢内。随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搭载“国庆”及其朋友逃离定南。事后,王某某获得2500元非法所得。经定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车牌为赣BMK6**的“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为9156元,被盗的车牌为赣BML5**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为7820元,被盗的车牌为赣BMC1**的“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为5370元,被盗的车牌为赣B9M0**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为2668元,合计2501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受害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何某某、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当庭供述、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普通摩托车赣BMK6**、赣BML5**、赣BMC1**、赣B9M0**车辆信息,车辆通行记录,检查笔录,定南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定南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定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定价鉴字(2015)1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明细表,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鉴定人员资格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定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定南县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情况说明,(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流窜作案,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的作案工具长约7厘米的撬棒八根、7字型撬棒一根、长约3厘米的银白色吸铁三个、车牌号为粤L823**的蓝色江淮牌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伟代理审判员 肖 刚人民陪审员 欧阳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观 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