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三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办事处同心村第五村民组与被上诉人关德轩、岫岩同心村民委员辉林业承包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办事处同心村第五村民组,关德轩,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办事处同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三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办事处同心村第五村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德轩。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办事处同心村民委员会。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办事处同心村第五村民组为与被上诉人关德轩、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雅河办事处同心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村民组的代表人冯仕君及委托代理人李成祥、孟宪文,被上诉人关德轩及委托代理人关德泽、董诗嘉,原审被告村委会的代理人赵凤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庆文代理审判员 王 瑶代理审判员 王虹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智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