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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墙师学与被执行人吴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墙师学,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90-5号申请执行人墙师学。被执行人吴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东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90-2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吴东的妻子李艳荣名下车牌号为鄂xxxx**小轿车一辆。经查该车系被执行人吴东与李艳荣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东的妻子李艳荣名下车牌号为鄂xxxx**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心峰审判员  邵国平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