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何开华与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街道办事处宋王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开华,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街道办事处宋王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何开华,女,汉族,广饶县广饶街道宋王社区人。被告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街道办事处宋王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宋贵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开华诉被告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街道办事处宋王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开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开华负担。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