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微执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广玉、孙伟峰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广玉,孙伟峰,刘茂峰,吴志臣,张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微执字第457-1号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广众,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广玉。被执行人孙伟峰。被执行人刘茂峰。被执行人吴志臣。被执行人张云军。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广玉、孙伟峰、刘茂峰、吴志臣、张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微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云军的鲁H×××××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