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2015)第500号孙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500号申请人:孙某某,女,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向上街曙光十委二组。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女,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文学委三组。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孙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昌原地方法院密阳支院对当事者金某某与孙某某协议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第152号确认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昌原地方法院密阳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152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昌原地方法院密阳支院2014第152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李德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全裕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