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府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梁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向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6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被告本身是二婚,因为原告村里分红,被告就和原告结婚。原告本人因老实,所以经常受被告欺骗,有点分红款都让被告骗走。因被告于2011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返还被告拿走原告的2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委的证明一份,郝某某的证明一份、王某某的证明一份,郝某某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1年正月初八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且被告离家出走时将村内分红款20万元拿走的事实。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凭证一支,证明2010年6月5日,原告取出5万元,其中给被告的存折上打款4.3万元,给被告的父亲0.66万元的事实。被告辩称,其和原告一直相处很好,不同意离婚,其也没有拿走原告23万元。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委的证明一份,郝利军的证明一份、王在祥的证明一份,郝掌仁的证明一份,无法证明被告离家出走的时间及离家时将20万元分红款拿走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凭证一支,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法同原告王某某登记的财产登记笔录,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6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子女亦无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家庭生活中琐事多,双方发生矛盾在所难免。虽双方现在不在一起生活,但双方只要多做沟通,多进行联系,本着尊重婚姻、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对待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还是可以继续生活下去的。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艳第1页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