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小强与王保卫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32号申请人孙小强,男,1973年6月14出生。被执行人毋奎英,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孙小强与王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保卫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