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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姜艳波与齐正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艳波,齐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38号申请人姜艳波,52岁,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齐正海,住呼和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齐正海协助申请人姜艳波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产权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齐正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齐正海协助申请人姜艳波办理位于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产权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海呼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永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