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2015)第514号金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514号申请人:金某某,女,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委托代理人:王占东,男,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2015年5月19日,申请人金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于2015年4月1日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金某某离婚一案作出的2015第3866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的调解内容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2、诉讼费用各自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第3866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5第3866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李德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全裕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