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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梁国强与深圳市凯德堡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强,深圳市凯德堡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梁国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德堡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越。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深罗劳人仲案(2014)28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67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坤赞审 判 员  唐海彪代理审判员  孙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方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