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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金宏与张传茂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金宏,张传茂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金宏,女,1981年1月2日生,汉族,吉林市船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传茂,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高金宏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金宏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金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金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退回50元,剩余50元,由上诉人高金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