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建营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郭建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所在地昌黎县东大市场,下简称保险公司。代表人刘建平,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爱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建营诉被告张一哲、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郭建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一哲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营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998.59元。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合理赔偿。经查,2014年5月18日6时20分许,张一哲驾驶其所有的冀C×××××号小型轿车,在昌黎县龙家店镇绕弯中村村内路口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停在其车后的郭建营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郭建营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一哲负事故主要责任,郭建营负事故次要责任。张一哲所有的冀C×××××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郭建营伤后在昌黎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左小腿外伤、软组织挫伤等,该院建议原告伤后休息4周,后该院于2014年6月19日出具诊断证明记载原告负重困难,建议继续休息3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郭建营赔偿款3700元,原告其余经济损失自行负担。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