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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6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仰幸军与胥顺华、蒲洪彦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仰幸军,胥顺华,蒲洪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642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6423号申请执行人仰幸军,男,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胥顺华,女,194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蒲洪彦,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仰幸军与被执行人胥顺华、蒲洪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人民币二十万元,余款及利息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沈磊审判员沈燕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陆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