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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沈行嶷与陈林、陆文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行嶷,陈林,陆文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702号原告沈行嶷。被告陈林。被告陆文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行嶷诉被告陈林、陆文侃民间借贷一案中,发现原告沈行嶷与被告陈林、陆文侃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如有纠纷由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天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云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