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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张文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张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贇成,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廷泽,该中心职员。被执行人张文亮本院受理的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张文亮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文亮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4908.8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7元、执行费42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45594元(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元、执行费424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高审判员  李庆安审判员  祁保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