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94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某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5月11日发生(2015)宁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被申请人张某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5月11日(2015)宁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谭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熊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