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曾莉军与艾华均、禹万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莉军,艾华均,禹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曾莉军,女,生于1965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艾华均,男,生于1982年9月10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禹万玲,女,生于1983年6月2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曾莉军与被执行人艾华均、禹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案款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800元,申请执行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禹万玲的银行账户上的5600元存款进行扣划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华蓥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海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