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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孙广锋与丁水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55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丁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丁某某于2013年3月2日向原告孙某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丁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孙某某借款2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