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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李国太、王宏燕、张洪军、陶亚兰、盖长宏、赵海燕、李勇、刘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舒兰市支行,李国太,王宏燕,张洪军,陶亚兰,盖长宏,赵海燕,李勇,刘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民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舒兰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刘学,行长。被执行人:李国太,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王宏燕,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洪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陶亚兰,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盖长宏,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赵海燕,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李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春艳,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国太、王宏燕、张洪军、陶亚兰、盖长宏、赵海燕、李勇、刘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了(2014)舒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太、王宏燕、张洪军、陶亚兰、盖长宏、赵海燕、李勇、刘春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