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军鹏与厉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军鹏,厉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639号原告:金军鹏。委托代理人:杜加利。被告:厉鹏飞。原告金军鹏与被告厉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厉鹏飞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7日,被告厉鹏飞向原告金军鹏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于2014年7月6日前归还。黄立洪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借款至今,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厉鹏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金军鹏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由被告厉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