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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继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09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继伟,无职业。因犯盗窃罪,2008年3月6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2月30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0月21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0日因吸食毒品由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周继伟被控盗窃一案,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7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继伟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周继伟随身携带镊子,在本区光谷步行街三楼美食城楼梯附近,将杨某上衣口袋内用红色手机套装的白色vivo牌x520l型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牌x520l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608元,手机套价值人民币5元。2015年2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继伟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周继伟处追回被盗vivo牌x520l型手机一部及手机套,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继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对案笔录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995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继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周继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自愿认罪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供犯罪所用的镊子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许钟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