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潘娴与潘正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娴,潘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060号申请人潘娴,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潘正峰,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潘娴申请执行潘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暂无法变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镜民调确字第0006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应后选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