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西区树雄印刷厂与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西区树雄印刷厂,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33号之二原告珠海市西区树雄印刷厂,住所地:珠海市西区。投资人林树雄,总经理。被告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蒋锦祥。本院在受理原告珠海市西区树雄印刷厂诉被告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涉案被告的住所地在珠海市金湾区,属本院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属于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关系清楚,争议标的较小,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芳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安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