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中刑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江减刑刑事裁���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33号罪犯王江,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1月18日作出(1999)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王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3年12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对罪犯王江减去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江能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有强奸、抢劫两项罪名,并多次实施抢劫行为。本院认为:罪犯王江虽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犯罪主观恶性较深,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故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江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1998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华审 判 员  金钟一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其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