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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3060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严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韩宝明,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路30号。身份证号:210106196312145218被告:高鑫,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