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黄晓霞,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层整层。代表人王业,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霞,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99号中海大厦十一楼。法定代表人王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黄晓霞、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活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祝红、侯媛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活 光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琪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