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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