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黄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安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安某,蓁山花园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苑 福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志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