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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黄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安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安某,蓁山花园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苑  福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志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