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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朱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季兰华与王法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兰华,王法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朱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季兰华。被告王法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大街279号(东泰大厦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兰华与被告王法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兰华负担。审判员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