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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正京与张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京,张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吴正京,男。被执行人张双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双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双喜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双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双喜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双喜在银行的存款17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纯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