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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催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催字第00018号申请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黄河路方明段。法定代表人:余洪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东岭,男,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东明县城关镇向阳路110号。申请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227100109,金额10万元,出票人陕西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泾阳兴辉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区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5日,到期日为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云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