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曾树容、李坤豪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树容,李坤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树容,女,1969年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坤豪,男,1996年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上诉人曾树容、李坤豪不服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立民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高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上诉人要求的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上诉人的村民资格已被事实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范围。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充分、合理。上诉人已事实上履行了被起诉人处的村民义务,承包有土地,行使最能体现村民资格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诉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是正确行使诉权,原审法院理应立案受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诉人享有高要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某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并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成员权利;判令高要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分配广佛肇高速路征地中的征地补偿款15000元给上诉人,分配上诉人在某某村0.48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上诉人购买农村医保。上述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和收益分配分配问题,上诉人应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对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依法向县(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仍有争议的再由上诉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艳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