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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忠臣、张兰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忠臣,张兰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381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兵,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店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赵忠臣,男,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兰美,女,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忠臣、张兰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忠臣、张兰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忠臣、张兰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黄先锋审 判 员  谷家俊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忠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