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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楚遵师与嘉祥县万张镇楚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遵师,嘉祥县万张镇楚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商初字第559号原告:楚遵师。被告:嘉祥县万张镇楚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楚遵师诉被告嘉祥县万张镇楚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遵师于2015年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遵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韩光景负担109元。审 判 长  鲁守学人民陪审员  姚支元人民陪审员  李先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