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长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长民初字第318号原告严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以“经我考虑,我自愿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一百五十元退还给原告严某某。代理审判员 郝倩倩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统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