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曹瑞与熊作党、毛大春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瑞,熊作党,毛大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申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曹瑞,男,1965年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熊作党,男,1967年出生。原审第三人毛大春,男,1960年出生。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曹瑞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熊作党以及原审第三人毛大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瑞申请再审称:原审在调解过程中本人不在场,原、被告律师系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程序违法。本人的户口在广东省,事情发生在广东佛山市,原审原告应当在广东省起诉我。因此我认为原审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和自愿原则,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5月6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熊作党诉被告曹瑞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6月30日,我院作出(2014)阿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熊作党委托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轶作为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曹瑞委托其女儿何某某以及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魏磊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法院调解是经法院主持或由法院审查确认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意。当事人合意在调解过程中处于决定性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调解再审申请的审查主要基于:1、程序法上的违法,即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自愿原则”予以审查;2、实体法上的违法,即对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议内容违法性的审查。申请人曹瑞提出本人没有到庭亲自参加调解,原审违反自愿原则,本案系合同纠纷,曹瑞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从调解的过程来看,没有违反自愿原则,申请人曹瑞虽然未在场,但到场的委托代理人有两名,一名为律师,另一名为其成年女儿,而其女儿在调解协议上也签字确认,因此调解没有违反自愿原则;原审中申请人曹瑞委托两名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审并没有剥夺其合法权益,曹瑞亦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对于申请人曹瑞提出原审程序违法之一:我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阿拉尔辖区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因双方履行合同时,红枣收购地为阿拉尔辖区,我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对于申请人曹瑞提出原审程序违法之二: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原、被告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同时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该规范属于行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2月4日之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再审事项没有规定该项内容,双方当事人明知各自聘请的律师为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依然同意参加本案诉讼。尽管原审在该审判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或违法之处,但并不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违法性。对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议内容违法性的审查,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经查,原审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议内容没有违反上述四项规定,从调解协议的内容来看,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系其自愿,而且调解协议上也有第三人签字确认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调解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曹瑞申请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曹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曹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玲君审 判 员 刘迎春代理审判员 赵文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