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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刘某,村民。被告李某,村民。委托代理人田亮,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