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06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6406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原告陈光伍诉被告谭文瑞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06406号民事判决书在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一、(2014)岳民初字第064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九行“赔偿原告陈光伍93620.1元……”,更正为“赔偿原告陈光伍105960.9元(10000元+81620.1元+2000元+12340.8元);二、第七页第十五行“应赔付原告78157.7元(93620.1元-15462.4元)”更正为“赔付原告90498.5元(105960.9元-15462.4元)”;三、第八页第三行“合计78157.7元”更正为“合计90498.5元”。审判员 姚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