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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华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村河田大道。法定代理人:方积善。委托代理人:潘洁莹,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承,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新城市中心君豪广场。法定代表人:李忠民。委托代理人:白朝荣,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一法民二重字第8号申请执行东莞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1676.66元,又于2014年11月25日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君豪商业中心二楼202号铺位,得款700万元。扣除优先支付的款项1045993.38元(执行费67008.38元、评估费20000元、因过户产生的由被执行人广华房地产公司承担的税、费为920500元,以及垫付的诉讼费38485元),一般债权可分配财产为6875683.28元。包括本案申请人在内的债权总额为12784896.86元,债权分配比例为53.7797321%。东莞市华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受偿债权90957.02元,未受偿债权为78171.7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3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丽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