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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文学;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学,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07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学,45岁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俊世,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回民二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50909元及预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智审判员  呼 和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