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东阿县合利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合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29号原告东阿县合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新城办事处驻地西(大王村)。法定代表人王保利,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成、穆建军,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龙山南路62号。负责人孙传鲲,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东阿县合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县合利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 敏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