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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凯与王利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王利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刘凯。被告王利荣,成年。原告刘凯诉被告王利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利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利荣与徐宝系夫妻关系。2012年徐宝承包了为其小舅子建设民房的工程,当时徐宝找到原告为其打工建房,共计欠原告人工费4000元。2012年10月11日,徐宝出具欠条一张。后来,原告找到徐宝讨要人工费时,得知徐宝患重病。2013年3月18日被告王利荣签字承诺上述欠款由其偿还,徐宝去世后,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索要款项,但被告分文未还。现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4000元,并自2013年3月19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在徐宝建设民房的工地上打工,徐宝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工资,并于2012年10月11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后原告找徐宝讨要人工费时,得知徐宝患重病,2013年3月18日徐宝的妻子王利荣在徐宝书写的原欠条复印件上签字并承诺上述欠款由其代为偿还。后徐宝去世后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索要款项,但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400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被告在原欠条上复印件上签字的证明及原告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利荣在其丈夫徐宝书写的原欠条复印件上签字,并承诺由其代为偿还,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人工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3月19日起的利息在可支持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利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凯人工费4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刘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