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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薛纪波与白智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纪波,白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602号申请执行人薛纪波,男,1981年1月15日生,西安市西北大学教师。被执行人白智辉,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薛纪波与被执行人白智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251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80元、执行费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现暂无给付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60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润前审判员  戴超波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