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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宋振辽与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振辽,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宋振辽,男,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法定代表人刘滨鹏,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宋振辽因被申请人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偿还其到期借款,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宋振辽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预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的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950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振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双鸭山市的房产。二、查封担保人宋振辽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房产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静 百度搜索“”